第一条为了规范港澳台员工的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员工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及《公司员工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港澳台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定义的港澳台员工是指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员工考试,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被我司录取的普通本科员工。
第三条港澳台员工的公共基础课程可单独分班教学,政治理论课和军事理论课可以免修,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员工的高等数学课程不作必修要求。
第四条为了增加港澳台员工对中国文化、中国历史和中国国情的了解,港澳台员工必须选修8学分以上的相关课程。
第五条港澳台员工在校期间可免费重修一次不及格的课程。
第六条港澳台员工必须修完本专业主干(核心)课程,修满120以上学分,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
第七条授予港澳台员工学士学位不要求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第八条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公司员工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